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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紅在網路上發表的不當言論可能有什麼樣的責任呢?

    網紅在網路上發表的不當言論可能有什麼樣的責任呢?

    發布日期:9/1/2023

    🍍從網紅鳳梨保母事件看誹謗罪🍍

    網紅鳳梨(吳泓逸)曾為好友雕博打抱不平,在社群媒體上痛罵好友保母將11個月大女嬰照顧2天死亡,讓保母遭各界網友質疑虐嬰,甚至有激進的網友到保母家灑冥紙、丟雞蛋、賞巴掌等失控舉止。但近期檢方調查結果出來,女嬰體內測有K他命反應,檢方懷疑來源為同樣測出毒品反應的女嬰生父,所以女嬰的死亡無關保母,故保母處分不起訴。消息曝光後,網友紛紛到鳳梨臉書開罵,質疑鳳梨胡亂帶風向,害保母一家蒙受陰影。😰😰

    現今網路社群發達,有許多各式各樣的「網紅」竄起,這些具有較大話語權的人一但發出錯誤訊息,就會讓失去自身判斷、把網紅說的話當作重要資訊來源的人,被煽動去做出傷害人的事,導致暴力現象產生。

    其實,網紅也是公眾人物,對於網友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今天就和 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來討論,網紅在網路上發表的不當言論可能有什麼樣的責任呢?

    一般來說,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權,這是當然的,但是,隨著發表言論的人對社會的影響力與言論的不同,言論自由權是會受到限制的,網路上不當的言論可能涉犯:

    📍一、誹謗罪/加重誹謗罪

    ˙依據刑法第 310 條的規定,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有三:

    1. 主觀上:有散布於公眾的意圖。

    2. 客觀上: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及傳述,而足以損害他人名譽者而言,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最不同的地方是,誹謗罪的行為人所說的是必須是具體的事件,像是 xxx 跟別人的老公私奔了……此等不空泛的描述,但如果只是隨便的謾罵,像是「笨蛋」、「白痴」等,這可能就涉及後面要介紹的公然侮辱了。

    3. 免責事由:

    (1) 如果行為人所誹謗的事情涉及公益,且無關乎私德,此時如果能證明事情為真實者,就不會有誹謗罪成立。

    (2) 大法官在釋字第 509 號中也放寬認定,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也不能用誹謗罪之刑責。

    (3) 刑法第 311 條的事由。

    ˙要注意的是!當網紅透過拍攝影片、影音等方式向公眾傳達誹謗之事時,就有成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的可能,刑責也會更重喔!

    📍二、公然侮辱罪

    ˙依據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有兩個要件:

    (1)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2) 抽象的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的言詞,或是行為也會成立,只要使人感到不舒服,而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權而言,對於是要是罵什麼內容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還是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從上述我們可以知道,千萬不要認為網路是三不管地帶,如果是在有特定多數人(通常實務認為 3 人以上)的網路社群,例如群組、聊天室或是個人的帳號,只要有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存在,都不要亂罵人,以免觸法。

    📍三、民法上侵權責任

    網紅在社群平台上指摘不實言論,可能會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權」,這時候可能就會有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責任了,被造謠的受害者不僅可以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也可以主張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的慰撫金或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網路上發言還是要謹慎小心,不要跟自己的錢錢過不去。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網紅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時,公開了他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教育、職業等,就算是以暗示的方式,只要能讓網友直接識別特定人,這都是利用他人個資的行為,都有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喔!要注意!

    ⚠最後要提醒,妨礙名譽罪章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有六個月的告訴權時效限制,侵權責任則有兩年時效,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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