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 - 林怡君律師
    【食物中毒賠償】我有什麼權利向店家請求?

    【食物中毒賠償】我有什麼權利向店家請求?

    發布日期:9/21/2023

    美食總是令人嚮往,甘願排隊幾小時也想一嚐,但前一陣子,高雄有間知名冰店爆發集體食物中毒,民眾連續上吐下瀉,甚至有人吐到後來都是血,實在是得不償失🤮🤮

    在享受美食的同時,如果在吃外食時不幸食物中毒,身為受害人的我們,該如何向店家主張自身權益呢?🤔

     

    📌民事責任方面:

    一、消費者保護法:

    當我們向店家購買美食時,我們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的消費者,而店家常態並以此為營業而屬於消保法中的營業者,從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項、規定可以知道,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 3 項明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本條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就算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法院只能減輕其賠償責任,而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喔。

     

    二、民法侵權行為與相關損害賠償:

    消費者吃進有害身體的食物,店家就算沒有故意,但肯定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情形,並不法侵害到消費者的健康權,涉及民法第 184 條之侵權責任,消費者可以向店家請求損害賠償,另外,不僅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93 條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第 195 條還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向店家索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56 條也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其實,民法第 191-1 條中也有相關規定可以主張,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相較,雖然本條採「推定過失責任」,但其保護範圍更大,具體還是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來主張。

     

    📌刑事責任方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中規範,當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等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而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之規定,違反第 15 條者情節重大足以

    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都會有相關的刑事責任。

    ⚠提醒:關於食物中毒的因果關係證明是訴訟上最為困難的地方,因此,如果有保留中毒消費者的嘔吐物以及吃剩的不安全食品,提供相關單位進行化驗,對於證明因果關係將有大大的幫助喔!

     

    🔹FB搜尋:專業律師法律諮詢室-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Youtube搜尋: 林怡君律師x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官方網站: https://www.sashalawyer.com/

    #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高雄律師 #法律知識 #怡君教你法律知識 #林怡君律師 #消費者保護法 #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過失責任 #損害賠償 #拉肚子 #腹痛 #腸胃炎 #有毒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