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也是詐欺?!一次解析民事債務不履行與詐欺之關聯
發布日期:9/12/2022
小王因為疫情影響,公司經營不善瀕臨破產,但小王仍然抱持最後一絲希望,想要找朋友小明周轉資金。小王明明知道公司快要倒閉的窘境,卻仍跟小明表示公司經營良好,現在想要擴大規模,但一時需要資金,請小明借錢周轉。小明看到小王提供的虛假公司經營計畫書中,說這間公司每年都營利甚豐、遠景可期,於是放心將錢借給小王,沒想到不出三個月小王的公司就倒閉了,小王本身也負債累累還不出錢,小明深感不甘憤怒,認為小王故意欠錢不還的行為,違反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以上的案例小明除了可以依 #民事的借貸關係 請求小王還款外,是否可以提告詐欺呢?請繼續看下去~
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行為人施用詐術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致被害人交付財物 」,所以本案要探討的就是小王以謊稱公司營運良好,僅是一時資金短缺為由,向小明借錢周轉的行為,到底是不是「施用詐術」,小明有沒有因此「陷於錯誤」?從案件事實來看,小王明明知道公司有財務危機,依舊對外宣稱狀況良好,甚至提出相關的經營計畫書給小明參考,讓小明深深相信借錢給這間公司是很安全的,此等以 #積極手段蒙蔽、捏造事實 的行為,就算是施用詐術了!
接下來,小明認為向自己借錢的對象是 #經濟狀況良好的 ,便是陷於錯誤(與實際上公司快要破產的現狀不符),最後,小明因為基於錯誤的事實而 #同意交付借款 ,當然也就構成最後一個要件「被害人交付財物」囉!所以本案小王確實構成詐欺罪。
但因為實際上的案例通常都會有模稜兩可的地方,所以究竟會不會構成詐欺常常莫衷一是,甚至實務上有所謂「 #假性財產犯罪 」的認定標準,就是在處理這種借錢不還的案件,應否被認定為詐欺罪,或是僅是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而不能讓債權人肆意提起詐欺告訴以刑逼民,浪費司法資源。
另外,最新的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判決 則是提出了更詳細的判斷標準,法院先是區分「 #締約詐欺 」與「 #履約詐欺 」的不同,前者是如本文前述的案例情形,行為人於締約時即施用詐術,讓被害人對於締約的基礎事時有錯誤的認知,而因此締結了客觀上顯失均衡的契約。後者再區分為「 #純正履約詐欺 」,指行為人故意於履約時以劣質的物品濫竽充數;與「 #不純正履約詐欺 」即指行為人已有不會履約的惡意,如借到錢後沒有打算要還錢。法院在審理是否為詐欺時,應先審酌有無締約詐欺,如有,即應論以詐欺罪,如無,再行確認是否構成履約詐欺,以此精緻的分析流程確認行為人是否確實應以詐欺罪論處。
經過以上的說明,相信大家都對民事債務不履行與詐欺罪有所了解了,借錢不還不能單純以為不會背負到刑事責任喔!而且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就算和解法官也只會輕判,是沒辦法完全脫免責任的,所以大家想要跟人借錢時,一定要謹慎評估自己的財務能力,再做決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