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覺醒來世界就變了!? 雇主可以任意調職嗎?
發布日期:11/16/2022
一覺醒來世界就變了!? 雇主可以任意調職嗎?
(本文由林怡君律師、蘇愷民律師共同撰擬)
在職場中,大家都希望能有穩定的工作,不要經常調動工作環境,但有時候難免還是會遇到遭調職而須前往新環境上班的情況。甚至,有些雇主會藉由將員工調往工作環境較差的工作場域,藉此逼迫員工自行離職,而希望能規避支付資遣費的責任。但,雇主真的能隨意調動勞工工作嗎?我國勞基法對這種情形又有什麼規定呢?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規範了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時應遵守的5項原則性規範,也就是俗稱的調動五原則 。
調動五原則的要求是為了避免雇主濫用調動勞工工作的權利,因此要求調動工作時不能出於「不當的動機及目的 」(也就是調動工作需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此外,還要考量調動工作後,#新工作內容是不是勞工可以勝任的 ,不能以磨練勞工為由胡亂將勞工調職,最後,調動工作也應要注意 #不能對勞工產生過大的生活上不利益 (如通勤時間大幅度變長、需要在外租房額外負擔房租等)。
不過,雖然調動工作要注意不能對勞工產生過大的生活上不利益,但畢竟只要調動工作,通常就會對勞工的生活產生影響,因此也並非只要有影響就會違反調動五原則,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就自調職在業務上有無 #必要性 、合理性 ,與勞工接受調職後所可能產生生活上不利益之程度 ,綜合考量之,在該不利益如依一般通念未逾勞工可忍受之程度範圍內,則會允許認為雇主的工作調動符合調動五原則,無權利濫用的情形。
那麼,如果勞工認為雇主調職違反調動五原則,又該如何自保 呢?
首先,如果調職命令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話,是無效 的,勞工並無接受調職的義務,這時勞工可以選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或是選擇繼續在職。應注意的是,如果勞工選擇繼續在職,因為此時勞動契約仍然存在,勞工還是負有給付勞務(也就是繼續上班)的義務,如果勞工未給付勞務的話,是有可能被雇主以曠職為由終止勞動契約的。
不過,勞工也不用擔心因此而必須接受不合理的調動命令,勞工有以下兩種選擇:
第一,「向雇主表示調動命令違法,不願接受,但願意留在原職務繼續提供勞務(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表示,便於保留證據)」後,繼續留在原職務任職,這時如果雇主拒絕勞工留在原職務,因為此時對於調動命令的合法性仍有爭議,雇主若以曠職為由解雇勞工的話,有蠻大的可能被法院認為解雇無效。
第二:若勞工係因遭調動工作後,#工作場所過遠 導致極大不利益時,因勞基法第10條之1第4款有規定雇主#應提供勞工必要之協助 ,所以勞工也可以選擇直接前往調動後之單位任職,但向雇主請求補償因為調動造成生活上不利益的補償金(如交通費補助、租房補助等等)。
最後,勞工若遭到雇主惡意調動工作時千萬別驚慌,注意#先寫存證信函 向公司表示你認為調職違反,並表示願意留在原職務給付勞務或同意前往新職務但要求相關補助,以保障自己不會被雇主以曠職為由逕行解雇,而若雇主仍不同意你的要求時,則可以尋求勞資調解或其他相關法律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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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怡君 主持律師 ─ 家事訴訟.房地糾紛.遺產與繼承.工程紛爭.刑事
徐 旻 律師 ─ 民刑事糾紛.不動產訴訟
蘇愷民 律師 ─ 行政訴訟.商事.智慧財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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