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案件- 關於遺產繼承,談不攏怎麼辦?
發布日期:2/24/2023
俗話說談錢傷感情,每每涉及家事法案件中的遺產繼承,總是會遇到許多爭議,在好的親兄弟好姐妹,都有可能在上一輩的遺產歸屬爭奪中,而壞了彼此的感情最終不歡而散。遺產的分配若是生者在生前,已有委任律師公證做好明文的分配,繼承人間也彼此談得攏,願意達成協議那可能還比較好說,但若是對遺產分割有許多疑問,多方都無法達到共識,往往就是要走進訴訟的階段了,至於遺產繼承的法律依據分別有哪些呢?就讓高雄推薦家事法律師-林怡君律師來為大家詳細解答!
遺產的繼承與分配介紹
遺產的分配中,有所謂的繼承順序分別是: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 父母
3. 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 配偶需要與上面所述,各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這個排序有個重點,就是在每一個順位中,如果都沒有相應的繼承人,那麼才會輪到後續順位的繼承人來繼承,舉例:要是今天往生者沒有第一順位繼承者,子女、養子女⋯⋯,那麼就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來繼承遺產,二三四順位則以此類推。
那麼配偶呢?多數人可能會認為「共同繼承」代表的是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都是『平均分配』來繼承,但其實不全然是這麼一回事。
配偶的應繼份
配偶的應繼份,其實會隨著跟誰一起繼承而有所差異,假設今天配偶是跟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但在分配比上是平均沒有問題;例如:今天第一順位繼承人有3位,那麼配偶的應繼份就是1/4,但如果是跟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那麼不管這個順位的繼承者有幾位,配偶的應繼份都是1/2;若是與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共同繼承,那麼配偶的應繼份就是2/3。
配偶繼承的財產區分
可能有些人會認為,配偶的財產繼承是「所有財產」,但其實並不那麼精確,當夫妻二人其中一方離開時,留下的財產中,可能有一部分是基於配偶或彼此共同的貢獻,應該優先把這一部分貢獻分配給還在世的配偶,剩下的部分才算是遺產。所以當配偶在另一半過世時,可以優先主張【婚後財產】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這並不包括往生者,過去所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財產。
配偶與繼承人的特殊財產分配情形
近兩三年,台灣在針對在世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有新的修法:特別強調了夫妻一方是否在婚姻過程中的貢獻比例,若有分配上顯失公平的話,法院也能調整或免除配偶的繼承財產分配權。可能會見到的例子如:夫妻雙方結婚生子後,有一方可能長年未盡到父母之責,對家庭更是不聞不問,等到其中一方離開人世,這是配偶才回來主張繼承。若是有類似的情況,那麼其他繼承人可以像法院提出,爸爸(或媽媽)對婚姻沒有貢獻,是否能免除其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
這部分的評斷標準可以依據以下幾項:
1. 子女養育照顧責任
2. 對家事勞動的付出
3. 共同生活或分居的時間長短
4. 婚後雙方的經濟能力
5. 雙方對家庭共同付出的整體情形
財產的繼承與分配,除了有法定的繼承順序外,本身仍會牽涉到許多細節或是特殊情況,因此當分配或是協議過程中,有談不攏甚至是要打上官司的情況,非常推薦尋求專業家事法律師協助,以幫助繼承人彼此的財產繼承能和睦進行,不至於最終財產分配完了,卻也傷及家族中的情感聯繫,犧牲親情贏得錢財,這不免也是件傷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