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訂立遺囑,你應該了解的所有重點 - 高雄家事法律師推薦
發布日期:4/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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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不可預測,為未來及身邊家人留下一種保證,也並非不是件美事,因此當身體有疾病,或是有了年紀後,立下遺囑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不論是財產或是子女的身分歸屬,都可以透過遺囑來具有法力效力,以確保自己的意願能夠在離開後得到遵守。睿理今天就來介紹與遺囑相關的知識,什麼是遺囑?遺囑內容有哪些?立遺囑有哪些方式,以及如何找到高雄專業的推薦律師,來協助我們有關遺囑或繼承上的法律協助與解惑。
關於遺囑,你應該知道- 高雄家事法律師推薦
什麼是遺囑?遺囑的內容有哪些
什麼是遺囑?遺囑是指遺囑人依照法定方式所訂立的一種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在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遺囑的內容主要是在不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情況下,可以自由處分其遺產。此外,遺囑內容也可以涉及到與身分有關的事項,例如:可以在遺囑中為未成年的子女指定監護人。
誰可以立遺囑?
根據民法規定,法定年齡滿16歲、具有行為能力者便可以訂立遺囑。
訂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遺囑的訂立方式有以下五種:
1. 自書遺囑
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並紀錄年、月、日後再親自簽名。如果遺囑內容有所增減或塗改,則須註記增減、塗改處以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2. 公證遺囑
遺囑人應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錄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一起簽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則可以按指印代之。
3 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且指定二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次自己的遺囑。如果該遺囑非本人自密封遺囑: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且指定二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次自己的遺囑。如果該遺囑非本人自書者,則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證明該遺囑是遺囑人所訂立。公證人應將遺囑存入公證櫃,並發給遺囑人一份公證證明書。遺囑人在存入遺囑後,可以隨時取回遺囑或者將遺囑書面撤銷,只需向公證人提出書面申請即可。
4. 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遺囑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遺囑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以按指印的方法代之。
5. 口授遺囑
口受遺囑的方式較為特別,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述四種方式為遺囑者,遺囑人得以筆記口授遺囑或是錄音口授遺囑。由於口授遺囑是遺囑人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所為的簡略方式遺囑,而不須經由遺囑人之認可,以及簽名或按指印。為了確保遺囑人之真意,當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該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且為了避免遺囑人在情況危急下精神錯亂而口誤,或是見證人誤聽、誤會,更避免見證人藉此故意扭曲遺囑人之真意,因此,規定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未依照法定方式訂立遺囑的效力,若遺囑人沒有依法定方式訂立遺囑,若無法律另有規定者,該遺囑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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