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糾紛,你買的真的是自己的房子嗎?😱😱
發布日期:6/25/2023
在過去買賣不動產在我們的認知中,可能買了一棟房屋,我就擁有這間房子完全的支配權,買了之後就能收到政府核發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房子永久屬於我們,正如傳統「有土斯有財」的概念,無論是日後想轉手,還是繼承給子子孫孫好幾代,你都擁有完全的權利與自由,但隨著世代更迭,房價也隨著科技進步,慢慢地攀升到不是一般人民能隨意購買的地步。近幾年因此開始出現了不太一樣的購屋方式,也因為尚不是如此普及,因此也導致許多不動產糾紛在當中產生,今天睿理來跟大家分享,原來現在買房子,並不一定土地及房屋的權狀所有人就是你唷!
台灣現今三種不同的住宅類型
在高房價的時代,我們現在偶能看到許多遠低於市價6-8成的房屋買賣,要注意!其實並非所以房屋買了之後,就能像以前一樣享有完全的支配權!現在的房屋類型又分為「所有權」、「使用權」與「地上權」三種類型:
使用權房屋
這種房屋是屬於「產權不可分割過戶」的建物,也就是我們沒有所謂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因為這些的所有權人都是建商,我們只是有限期的房屋使用者,直白一點說就只是跟建商長期租屋,沒有購買土地也沒有購買建物,單純擁有房屋的使用憑證,一般而言產權的年限約是50到70年,買賣上我們也沒有自主權,因此未來要轉售時需要透過建商來處理。
地上權房屋
這種是屬於比使用權房屋再進階一些些的購屋模式,屬於「產權可分割過戶」的建物。我們無法擁有土地所有權狀,但是具有建物所有權狀,簡單說我們就是買了屋子但沒有買土地,產權年限也多是50至70年,不過當我們想要進行脫手賣房時,是有完全的權利及自主權的。但與使用權房屋一樣的是,當購買的年限到期時,我們就喪失了其所賦予的一切權利。
所有權房屋
這就是傳統我們知曉的買屋賣屋方式,當我們購買後同時有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狀,且是永久居住,即便未來房屋老舊需要拆除重蓋,只要符合當地法規與標準,都能持續在土地上作使用。想當然而,未來想要轉手脫手的自由度亦是最高,且是三種之中相對容易的(因在前兩者有時限的門檻之下)。
如何避免不動產買賣糾紛
此外,雖然地上權與使用權房屋,在當今的不動產買賣市場中,價格相對親民,但在每年應繳納的費用中,同所有權房屋一樣仍有房屋稅須繳納,雖然不具有土地的使用權,但仍須向政府支付地租。這些種種而外的支出,都是在購買不動產時需要特別注意,且在使用權利與各樣的權益中,都有魔鬼藏在細節中,因此在購屋前務必要審慎了解,不要花了錢買房卻才發現不完全屬於自己!
當然無論是任何類型的房屋買賣,都有其適合的族群,每個人對不動產的意義也不盡相同,只要評估周全並在購買前全面瞭解建物的資訊,詳讀契約書內容後才簽約,才能避免未來滋生出房屋買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