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 我受傷了!職業災害大解密!
發布日期:7/4/2022
【老闆,我上班途中被車撞了!職業災害大解密】
相信大家都對「職業災害」並不陌生,就像同事今天跟你說:「唉呦我打報表打到手扭到,根本是職災阿!」畢竟人在社會上走跳,總是有可能遇到大小不一的風險,但是究竟法律上是如何定義職災的呢?如果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也可以算是職災嗎?發生職災後勞工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本次的文章將提供全面完整的解析,讓您能一次透徹了解職災相關法律議題喔!
1、職災的要件:業務起因性+業務遂行性
(1)所謂業務起因性是指發生災害與勞工執行業務間有因果關係,白話來說就是勞工是因為工作關係,而受到損害,因此身為雇主當然要負起責任,以免勞工單方面承受過大的風險。
(2)業務遂行性則是指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時候,是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之狀態,但實務上對此認定十分寬鬆,若是在上下班途中、出差、休息時間內發生災害,均有可能被認定具有業務遂行性喔!
2、通勤災害的特別要件(最高法院第107年度台上字第958號判決):
(1)在適當之通勤時間內。
(1)勞工是以合理之通勤方法(即無重大交通違規)。
(2)勞工是來往日常合理的路徑(即平常就會走這樣的路線)。
若符合以上三種特殊要件,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災害也可以被法院認定為職業災害,並有相關勞基法對勞保及雇主補償規定之適用
3、勞工可以主張之補償範圍:
(1)首先,在職業災害中雇主的補償責任是無過失補償責任,也就是說不論雇主對發生這樣的職業災害有沒有過失,都要補償勞工必要醫療費用、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與原領工資數額相同),若有失能、死亡之情形,雇主應再分別依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給付失能給付,或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2)另外特別要注意的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在職災發生期間,雇主原則上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如果因為勞工不能上班就開除他,可是會吃上勞資糾紛的官司的喔!
4、雇主補償責任之抵充
(1)看到這邊,是不是覺得勞基法給勞工的權利也太好了~再加上實務對職災要件的寬鬆認定,有時候雇主確實無法預料到員工會有發生職災的風險,卻要事後負起如此龐大的責任,會不會過於失衡呢?
(2)其實啊!雇主是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對勞工已從勞保中取得的保險金,主張「抵充」的,也就是說如果同一筆錢勞工已經從勞保那裡領過了,雇主就可以不用再付給勞工此部分的補償了,以免產生重複請求的問題。所以啊~身為雇主還是依法為勞工投保足額的勞保,不僅對勞工有所保障,更是在職業災害發生時,縮小雇主自己應負責任的範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