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律師推薦 - 林怡君律師
    【房客自殺變凶宅,房東可否求償?向誰求償呢?】

    【房客自殺變凶宅,房東可否求償?向誰求償呢?】

    發布日期:1/15/2024

    🏠【房客自殺變凶宅,房東可否求償?向誰求償呢?】🏠

    一般人對於凶宅可能退避三舍,認為只要是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的房子,都算是凶宅,但其實法院一直以來對於凶宅都沒有一致的定義,參照內政部曾提出的定義,認為只要房屋專有部分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或有求死行為致死等情形,就可以算是凶宅。那麼,當房東遇到的房子變成凶宅時,該如何求償呢?🤔🤔

    📍一、房東可以如何請求?

    針對凶宅一題,目前房東最常主張的法律依據即是民法184 條第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雖然本條有保護凶宅所造成「純粹經濟上損失」之利益,但是自殺行為是否具「有背於善良風俗」及「故意」等要件,我們會在下面內容進行討論。

    附帶一提,可能有人納悶為什麼不能用民法184 條第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房屋本身並未因為房客自殺而有外觀或功能上損毀,「所有權」沒有受侵害,通常認為不受到民法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保護。也有人會想說那租賃的規定呢?但是我們從民法第432 條、第433條法條文義解釋,可以發現房客的自殺行為似乎並沒有造成房屋之物理上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因此也有可能無法依此規定求償。

    📍二、法院的看法?

    延續上述房東可依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賠償的說明,我們接著討論:

    (一) 法院認為房東可以請求賠償的理由:

    1. 違背善良風俗:自殺屬於極端終結生命之方式,社會通念並不贊同自殺行為,因此可以認為是屬於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

    2. 間接故意:雖然自殺者沒有「直接故意」,但是在自殺者求死過程中,對於其將死於屋內,房屋將成為凶宅一事至少亦抱持「無妨、無所謂、不在意」之心態,因此,法院在這種情形下認為自殺者就自殺結果將導致房屋成為凶宅一事,不違背本意,具有「間接故意」。

    (二) 要注意的是,目前還是存在部分法院認為,自殺行為幾乎不是自殺者所能自我控制,自殺者於自殺之時,僅剩存活與否之意念,因此難認自殺者有對損害他人房屋價值之想像,不能認自殺者對房屋貶值,具有「間接故意」,而認為房東無法依此請求賠償。

    📍三、房東應向誰求償?

    由於房客已逝世,若房客之繼承人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仍應繼承房客(被繼承人)之一切債務,僅係就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之債務得拒絕清償,因此繼承人就其繼承之債務於超過繼承所得遺產部分仍可請求(民法第1148條參照)。

    📍四、最後,房東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可以在租賃契約中特別約定如果房客在屋內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時,由繼承人或連帶保證人負擔相關賠償的約定(俗稱惜命條款)喔!

    🔹 FB搜尋:專業律師法律諮詢室-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 Youtube搜尋: 林怡君律師x睿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 官方網站: https://www.sashalawyer.com/